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試用期有什么規定?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試用期有什么規定?
1. 適用范圍。《勞動合同法》在第19條和第70條還規定了試用期的適用條件。包括: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足三個月的定期勞動合同,或者非全日制用工,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2. 期限長度。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 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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