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規章制度告知公示的方法和途徑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4-08
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規章制度告知公示的方法和途徑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難過了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公示,告知勞動者才能生效。本條的立法精神在于,鑒于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員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員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訂可以有效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也是防范勞動爭議的一種有力措施。勞動關系協調人員,既不必要刻板的理解“共決”為實事事必得經每位員工同意方可執行,但也不能簡單的理解為“走走形式”了事。考慮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書面證據的片面化,認真的同每一位員工進行行之有效的溝通是十分必要的,不管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這種溝通應當貫穿新員工入職、了解并反饋意見建議、確認簽字以及送達。特別是新員工入職環節,不應當僅僅是單向的培訓,還應該給員工機會,對公司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還要給與書面反饋。采取在公司網站或者電子郵件群發的形式也可以,但是應當注意在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過程中電子證據的效力很低,還應該配以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將規章張貼的方法也不是不可以,同樣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我們主張在確實充分溝通的前提下采用當面簽收或者其他法律認可的送達方式。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論是“溝通”、“平等協商確定”,還是“公示、告知”,過程重于形式。例如某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僅在公司網站上發布,尚不足以保證制度被職工知曉,不能證明公司盡到了向全體職工公示制度的義務,因而也不能認為是合法有效的公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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